孟某(男,公司职员)
行人、车辆要各行其道,这是道理,也是规定,违背了这一条,被撞死或被撞伤,只能自己负责。吴某(男,工厂退休职工):
不合理,不合情,我不同意!林某(女,小学教师):
“撞了白撞”听起来让人不服,让人感到很霸道。对这一规定,要好好研究。董某(男,工厂职工):
听单位同事议论过,但不怎么关心,咱管不了那么多。我多年来一直遵守交通规则,不会被撞的。林某(女,酒店员工):
我可说不好!最好别撞,现在汽车伤人的事故真不少!马某(某局干部):
我赞成,事情都要有规矩,要不,交通混乱的问题永远不会变好!李某(男,税务所职工):
不知实行这一规定有没有负作用,一些司机的胆子会更大,开车会更凶,我挺胆心的。王某(男,北京金云雀出租车公司司机):
行人违反交通,为什么要让司机负责?在我们这儿司机得负责。我宁愿走慢点儿,让着点儿,也不去惹这个麻烦事。否则,无论有理没理,本儿先扣一个月出不了活不说,还要赔上医药费、营养费什么的,谁受得了?!黄某(男,储蓄所干部),其妻张某(公司管理人员):
这一规定合理,但不合情,因为现在人们的交通法规意识还不是很高,但不要操之过急。沈阳市规定了五种条件为“撞了白撞”:即行人闯红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行人因跨越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平台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有招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规定,因为乱穿马路、酒后驾车等十八种违章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违章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这十八种违章事故是指: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护栏、不走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在机动车道上行走、骑车人驶入机动车道、逆向骑行、横穿四条机动车道、突然拐弯、酒后驾车、疲劳驾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驾驶无牌无证车等,当事人必须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当事人除了法规规定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为抚慰费以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日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第十三条:即使事故责任完全属于行人,机动车一方仍然有义务为行人“预付医疗费”。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如果机动车一方具备特定情形,责任可能转化,即使相撞时,责任虽在行人一方,但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则“应当负全部责任”。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但按照百分之十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当然,该款规定的情况,如系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专家发言
机动车发明之前,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都是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出于人类对社会正义和公正的追求,法官、学者和立法界人士一直致力于寻找更好的办法来保护受害人,这样就确立了无过错责任或者叫严格责任,即指责任赔偿不以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所以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损害,就能够得到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故意(自杀)才可以免责。
必须指出,加害人的赔偿,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他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而是通过保险或者提高服务价格转嫁给了社会。因此,严格责任实质上是由整个社会消费者分担了机动车必然包含的危险性。
“过错”在《民法》上有严格的界定,是指对他人不注意,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意即指对他人负有注意义务。而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的过错其实是受害人对自己人身保护的不注意,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此,行人的过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错。但是,假如受害人有重大过失,而加害人一方毫无责任,那么由加害人一方全额赔偿,同样有失公正。所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前提下,世界各个主要国家又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相权衡和调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也作了规定)。这样,在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由法官酌情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同样应该指出,过错相抵原则有其特殊的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以日本为例,如果车辆和行人都违章的话,那么行人的过错被忽略不计;或者将行人负有的50%责任在赔偿时按照10%计算,目的就是尽量使行人多得到赔偿。
各国法律都明文规定机动车行驶在居民区、闹市区、商业区的时候,要格外注意。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特别重大,是不轻易适用过错相抵的同时,对过错相抵的原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70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10岁的儿童不适用过错相抵。”
特别要注意的是,过错相抵抵掉的是哪一部分损失,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减少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和逸失利益(即如果没有出现伤残而可能得到的利益),至于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是不能减少的。
今年3月,我国刚刚颁布《立宪法》。作为宪法性文件,该法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民事权利义务不能用行政手段来规定、限制和剥夺。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问题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23条早就有了规定,这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全国人大制定的,连国务院的条例都不能修正它,一个地方政府更没有这个权力。
抱有以“撞了白撞”为代价换取交通畅通思想的人,所追求的是效率优先。殊不知,这却违反了社会公正。效率优先和社会公正这两种价值观,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我们尽量兼顾。但当二者不可调和的时候,我们必须确保社会公正,因此有时难免牺牲一些效益。
在国外,驾车人看到行人有过街意思,即使没有斑马线,没有红绿灯,也会主动减低车速,不会按喇叭催促,更不会直接冲过去,在一些地方,行人要过马路可以自己去按红绿灯。固然,我们不能像国外那样自己按红绿灯,但我们也绝不能倒退到“撞了白撞”的地步。我们要求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如果行人有重大过错,要在损害赔偿时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以此来惩戒行人。
交管说话
首先应更正“撞了白撞”这种说法,这样表述是不合适的。因为实际情况并不是“撞了白撞”,还有一个机动车方无责任赔偿的问题,赔偿额最高为10%。公安部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就明确规定了这一条,沈阳的规定并没有改变这一点,只不过把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行人和非机动车方面的条款细化了,并没有突破原有的规定。其次,沈阳、上海的做法值不值得推广。从交通管理的角度讲,沈阳、上海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减少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现象,对维护交通秩序是有好处的。因为在管理机动车行驶秩序方面,我们有了许多法规和规定,大家都可以感觉得到,机动车已变得很乖。相反,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相当突出,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大中城市中。所以,有的城市出台了相应措施。
辽宁出台这个措施后,许多城市去取经,想仿照他们制定这样的法规,我个人认为全国都这样做并不一定合适,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最重要的是,这样的规定是一个治标的办法,而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意识这才是长远的根本的目标。
从来不能撞了白撞。多年来,北京一直依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和调查证据,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近来一些媒体对有的外省市出台的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肇事违章处罚的宣传有些过偏。他说,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情况下,司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中“高速运输工具发生意外,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规定,司机要负民事法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撞了不能白撞。
他还列举了一组数字说,去年,北京由于重大交通事故死亡1502人,其中由机动车负肇事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1101人。这反映了相当一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道德观念淡薄。肇事的1000多名司机中,有近5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另600多人或死或残,没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出了交通事故,谁的责任大就追究谁的责任。
交通参与者无强、弱之分,交通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权利与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交通法规保护每个参与者的权利。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自我保护,这样一来,撞了是否白撞的议论,也就没有意义了。